第3條我國與外國締結條約、協定(議),約定各該專門職業執業考試或執業資格條件相互認許者,於締約或協定(議)範圍內,視為本準則所定專技考試國際互惠認可。各類專業團體經所屬職業主管機關授權與外國性質相當之組織簽訂交流協議、合作備忘錄,約定各該專門職業執業考試或執業資格條件之相互認許,並經所屬職業主管機關核定或認許者,如該外國已提供相對之減免互惠時,職業主管機關得為專技考試國際互惠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