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依本法及相關考試規則申請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或分試考試之減免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國家考試報名網站為之,並依規定繳交申請費。申請結果公布於國家考試報名網站。具備前項申請減免資格者,至遲應於各考試報名期限截止時取得考選部核發之考試減免證明。但考試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