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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錄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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