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具有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相當之學歷經歷者,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視其不同學歷經歷或具專業技能證明文件,為下列之減免:一、應試科目。二、考試方式。三、分階段或分試考試。前項申請減免之程序、基準及審議結果,由各該考試規則定之;其申請減免之審議費額,由考選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