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各種高等考試、普通考試之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前項考試規則應包括考試等級及各類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考試方式、成績計算、及格方式。考試規則訂定或修正前,應先徵詢相關職業團體意見後,再由考選部會同中央職業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議決後,始得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