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之應考資格,除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外,並得視考試等級、類科之需要,增列下列各款為應考資格條件:一、提高學歷條件。
二、具有與各該類科相關之工作經驗、實習或訓練並有證明文件。
三、經相當等級之語文能力檢定合格。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