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現任警正一階警察官四年以上,已敘警正一階本俸最高級,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得應警監警察官之升官等考試。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