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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應考人,以報考現任職務相關之類別為限,關務類、技術類互不得越類報考。
但原屬關務類其現任職務為技術類,經其服務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本規則附表所列技術類別,依職業管理法律規定須領有專門職業證書始能執行業務者,應具有各該專門職業證書始得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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