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本考試之錄取人數上限,由典試委員會依各等級各類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擇優錄取,各類別列有選試科目者,分別依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擇優錄取。前項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本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