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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按應考人軍職官等官階分中將轉任考試、少將轉任考試、上校轉任考試。
前項各轉任考試應考資格如下:一、現任國軍中將軍官,已服滿法定役期,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均列甲上以上,並具報考類科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得應中將轉任考試。
二、現任國軍少將軍官,已服滿法定役期,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均列甲上以上,並具報考類科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得應少將轉任考試。
三、現任國軍上校軍官,已服滿法定役期,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均列甲等以上,並具報考類科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得應上校轉任考試。
前項相關工作經驗之證明,由服務之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教育部、海洋委員會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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