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中華民國依法退除役之軍人,具有附表一所列各等應考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等考試。前項所稱退除役之軍人,指具退除役官兵身分,且領有榮譽國民證者。現役軍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持有權責機關出具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二個月內退伍之證明文件者,準用第一項規定:一、服役十年以上且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二、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經核定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