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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考試各等別類科依各錄取分發區年度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與需求增額錄取,列入候用名冊。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
四等、五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應考人總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一、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
二、總成績未滿五十分。
三、三等考試建築工程類科之建築設計科目、景觀類科之景觀與都市設計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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