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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五等考試,並得依附表一、二之規定,應本考試各等別類科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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