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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
訓練期滿,由各訓練機關將訓練成績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交通部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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