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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法官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經國防部核定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由國防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國防部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計畫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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