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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法官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國防部指定之國軍醫院辦理體格檢查。
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前項體格檢查,須符合國軍人員體格標準表編號2以上體格標準。
體格檢查合格或不合格,由國防部依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之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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