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一、普通科目:(一)中華民國憲法。(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二、專業科目:(一)民法。(二)刑法。(三)陸海空軍刑法。(四)刑事訴訟法。(五)軍事審判法。(六)刑事政策。本考試第二試以集體口試方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