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稱應考資格,除特殊類科外,得以軍階及軍職年資,應性質相近之考試,係指除考試機關認定之特殊考試類科,不得適用外,得以下列軍階及軍職年資,應性質相近之考試:一、曾任中尉以上三年者,得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特種考試。二、曾任中士以上三年者,得應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