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考試應實施體格檢查之特殊類科應考人,於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者,不予分配訓練。前項應實施體格檢查之特殊類科係指航空駕駛、航空器維修類科。其體格檢查標準,準用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