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
但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生藥中藥基原鑑定、技藝二類科,普通考試新聞廣播類科,得採筆試與實地測驗方式;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測量技師、公職藥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臨床心理師、公職諮商心理師、公職營養師、公職醫事放射師、公職防疫醫師及公職食品技師等十二類科,普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得採筆試與口試方式。
前項考試第一試為筆試,實地測驗併同筆試同時舉行,第二試為個別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實地測驗、口試,分別依實地測驗規則、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