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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附表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表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所列資格之一者,得分別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各類科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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