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分發任用。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第一項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