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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考試分三試舉行。
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著作或發明審查,第三試為口試。
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
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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