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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消防或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有關職務任用資格。
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起,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均適用之。
前項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第一項取得資格範圍及第二項限制轉調期限,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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