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本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消防或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有關職務任用資格。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起,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均適用之。前項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第一項取得資格範圍及第二項限制轉調期限,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