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中華民國國民,其年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具有附表一所列應考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等類考試:一、二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二歲以下。二、三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三十七歲以下。三、四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三十七歲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