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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關務人員有關類別及官稱之資格,並依「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之規定取得任用資格,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並須於財政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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