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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
四等、五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應考人達錄取標準,應予錄取。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一、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
二、總成績未滿五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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