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五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應考人達錄取標準,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一、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二、總成績未滿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