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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二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筆試成績之計算,二等考試及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測驗之。
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
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三等考試之「外國文」未達五十分且未達各該語文組到考者之平均成績者,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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