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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考試二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始得應第三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前項口試,依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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