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以外之機關,並須於內政部及其所屬機關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