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考試一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著作或發明審查,第三試為口試。二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著作或發明審查,依著作發明審查規則之規定辦理。一等考試口試採團體討論,性質相近之類科得合併舉行,但到考人數不足五人者,採個別口試。二等考試口試採集體口試。前項口試依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