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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防部文職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考試一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著作或發明審查,第三試為口試。
二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
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
著作或發明審查,依著作發明審查規則之規定辦理。
一等考試口試採團體討論,性質相近之類科得合併舉行,但到考人數不足五人者,採個別口試。
二等考試口試採集體口試。
前項口試依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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