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考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五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本考試採二試或三試程序之科別組,各試均分別錄取。前一試錄取者,始得應下一試。第一項口試以個別口試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