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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本考試各等別考試總成績,一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百分之四十,著作或發明成績百分之三十五,口試成績百分之二十五合併計算之;二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之;三等、四等、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計算之。
各等別考試筆試成績,一等考試以應試科目「英文」成績百分之二十,其餘應試科目成績各百分之四十合併計算之;二等、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五等考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本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測驗之。
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
體能測驗不計入本考試總成績。
應考人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一等考試著作或發明成績未滿六十分、一等、二等考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者,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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