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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考試一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著作或發明審查,第三試為口試。
二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
本考試三等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
本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其餘類科以筆試方式行之。
本考試五等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
本考試採二試或三試程序之等別考試,各試均分別錄取。
前一試錄取者,始得應下一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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