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考試一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著作或發明審查,第三試為口試。二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本考試三等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本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其餘類科以筆試方式行之。本考試五等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本考試採二試或三試程序之等別考試,各試均分別錄取。前一試錄取者,始得應下一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