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考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始得應第三試。五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