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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本考試各等別依年度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與需求增額錄取,列入候用名冊。
本考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二等、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
四等、五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本考試僅採筆試方式舉行之類科,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採筆試與實地測驗二種方式舉行之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實地測驗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應考人總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一、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
二、實地測驗成績未滿六十分。
三、總成績未滿五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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