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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本考試各科別依需用名額與各試增額錄取需求,決定各試錄取標準。
第一試增額錄取需求,由典試委員會定之。
應考人達各試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一、各試有任一科為零分。
二、第一試成績未滿五十分,或第二試成績未滿六十分。
三、第一試英語會話科目成績未滿六十分。
四、飛航管制、飛航諮詢、航務管理科別英文科目成績未滿六十分。
五、航空通信、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英文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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