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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本考試各科別考試總成績之計算,飛航管制科別以第一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二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之,其餘科別以第一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二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之。
第一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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