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考試各科別考試總成績之計算,飛航管制科別以第一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二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之,其餘科別以第一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二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之。第一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