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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本考試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併採口試與外語口試;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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