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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二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
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三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一。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十分貝。
三、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四、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五、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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