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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本考試各類科組總成績,三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百分之十合併計算之。
四等、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計算之。
各類科組筆試成績,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
四等、五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本考試實施體能測驗者,其項目為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
體能測驗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內。
體能測驗不計入本考試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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