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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各等別類科組:一、三等考試:(一)公設辯護人。
(二)公證人。
(三)觀護人。
(四)家事調查官。
(五)行政執行官。
(六)司法事務官:1.法律事務組。
2.財經事務組。
3.營繕工程事務組。
(七)法院書記官。
(八)檢察事務官:1.偵查實務組。
2.財經實務組。
3.電子資訊組。
4.營繕工程組。
(九)心理測驗員。
(十)心理輔導員。
(十一)監獄官。
(十二)公職法醫師。
(十三)鑑識人員。
二、四等考試:(一)法院書記官。
(二)法警。
(三)執達員。
(四)執行員。
(五)監所管理員。
三、五等考試:(一)錄事。
(二)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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