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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前項考試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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