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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採筆試與口試二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
併採筆試與實地考試二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實地考試成績每科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筆試成績以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併採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三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十,實地考試成績每科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筆試成績以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併採筆試、口試及審查著作或發明三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審查著作或發明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第三項實地考試科目數逾三科者,其成績仍以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計算。
各科目成績依所占比例平均分配之。
性質特殊之考試或所採考試方式不屬前四項所定者,得於考試規則或由考試院另定考試總成績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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