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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不予錄取。
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特定科目之認定、最低分數之設定及性質特殊考試其錄取標準之限制,依各該考試類別或類科之需要,由各該考試規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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