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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應考年齡之計算,其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至報名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公務人員考試之應試科目,得由考選部另定命題大綱。
各種考試應試科目之修正,應於考試舉行六個月前公告;新增類科或應試科目減列者,應於考試舉行四個月前公告。
但法規名稱為應試科目名稱之一部分者,得隨時配合法規名稱之修正為之,不受公告時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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