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法第二條所稱公開競爭,指舉辦考試時,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且無第十二條不得應考情事者,皆得報名分別應各該考試,並按考試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本法第二條所稱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指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