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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
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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