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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升官等考試之錄取人數上限,由典試委員會依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擇優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
升官等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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