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合於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之現職人員,奉准留職停薪,在國內外進修與現職有關之科目者,於學成回原機關服務應升官等考試時,其論文或學業成績經複評後,得視為考績成績。
但最多以計算三年為限。
回上一頁